汕头创业租金补贴申请条件
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以向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时间为界点计算),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
(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二)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三)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四)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补充说明】
1.本办法所称 “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2.资助对象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指户籍属于本省或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 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0号),对口帮扶地区指广西、云南、贵州、四川、西藏、新疆等6省区,以及“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三区”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四川、甘肃、云南四省藏区;南疆的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四地区。“三州”是指: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
3.资助对象属就业困难人员,按粤人社规〔2019〕8号文规定的对象范围确定,包括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大龄失业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康复人员、退役士兵(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4.资助对象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的,提出资助申请时须是在校或毕业5年内;资助对象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出资助申请时须是领取毕业证5年内。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时间为界点计算。
5.资助对象属登记失业人员的,须先登记失业后成功创业;资助对象属就业困难人员的,须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成功创业。
6.资助对象属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指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7.本补贴有申报时间要求,符合条件者应及时提交申请。
8.不享受补贴对象:符合条件合伙创业的人员,只能以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申请人,其余人员不享受创业租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