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事项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和《湖南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 知》(湘人口发〔2014〕1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严格按湘政发〔2014〕27号和湘人口发〔2014〕12号文件执行。
二、奖励标准
(一)2014年1月1日(含)以后到龄退休的人员。
自到龄退休次月起,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
(二)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人员。
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待遇,每月发放80元奖励金,直至亡故。
(三)原已享受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人员。
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从2014年1月1日起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2014年1月1日起先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直至亡故。
可以选择奖励方式的,须与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签订《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奖励方式协议》(附件4,一式两份)。
(四)2009年10月22日(含)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实施时(注:实施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
三、奖励资金来源
(一)行政机关。
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和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附件3 ,可复印)一式两份。已退休的职工在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交《退休证》。申请人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属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还应对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每月奖励80元作出明确选择,待奖励身份确认后与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签订选择协议(附件4,不可复印)。
(二)单位审批确认。申请人所在单位依照奖励对象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单位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单位奖励对象,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建立个人档案,按不同情况填写《衡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名册》(附件5或6,可复印)。
(三)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各单位将退休人员申请表1份、协议书2份、奖励名册4份报送至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其中奖励名册需提供电子文档。报送时还需提供申报对象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或《无子女证明》。协议书和奖励名册由县级卫计部门审核盖章。协议书(1份)及申请表留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存档。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同时将申请表相关信息录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
五、审批时间及程序
(一)2014年1月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备案后,各单位持《衡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名册》(附件6)于2015年9月30日前报送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完成相关申报审批工作。逾期未办理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二)201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备案后,各单位持《衡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名册》(附件5),于每年11月—12月集中申报审批。
六、奖励金发放
退休金由财政工资统发中心发放的,按相关程序审定,奖励金随退休工资发放;退休金由单位发放的,奖励金由各单位自行发放。
附件: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
2.无子女证明
3.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略)
4.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奖励方式协议(略)
5.衡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名册(一)(略)
6.衡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名册(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