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
衡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
(一)2014年1月1日(含)以后到龄退休的人员。
自到龄退休次月起,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
(二)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人员。
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待遇,每月发放80元奖励金,直至亡故。
(三)原已享受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人员。
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从2014年1月1日起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2014年1月1日起先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直至亡故。
可以选择奖励方式的,须与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签订《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奖励方式协议》(附件4,一式两份)。
(四)2009年10月22日(含)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实施时(注:实施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