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区公租房使用要求
衡阳市城区公租房使用要求
1、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应在收到入住通知后30日内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租赁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送城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公共租赁住房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房屋维修责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3、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仍符合保障条件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4、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和共有产权人的出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承租人应缴纳政府所占份额部分的租金。
5、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保中心根据市场价格、承租人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6、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规划设施的用途。
7、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承租人之间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调换。
8、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出售、转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其用途。承租人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但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不得拆除、损毁所装修的设施,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9、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