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公租房退租规定
祁东县公租房退租规定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建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承租人拒不整改的,应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责令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逾期不退回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退租管理】
保障对象退出应建立部门联合审核制度。保障对象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者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不动产登记、民政、交警、住建、市场监管、街道等相关部门负责审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住建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取消其保障资格,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县住建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诚信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予受理;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承购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法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健全公租房退出管理机制,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取消其保障资格,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不超过6个月,腾退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新就业大学生毕业满规定的年限后,确实未购买自有房屋的保障对象按市场租金收取。腾退期满后,承租人有符合入住条件的自有住房却拒不腾退的,县住建部门、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