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公租房合同签订(内容+要求)
祁东县公租房合同签订(内容+要求)
一、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县住建部门、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履约保证金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收回(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住建部门备案。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建部门、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可申请提取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可以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划扣。
四、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建部门、建设单位、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共同管理。县住建部门、建设单位、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组织承租人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责任,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